一、房屋征收宅基地怎么算?
1、房屋拆迁宅基地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乘以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被拆迁方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计算公式分别为: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乘以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乘以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1、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制度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2、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
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若是当地政府决定征收宅基地,那么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一并会被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在确定宅基地的补偿金额之前,可能需要先确定宅基地的面积、以及宅基地的补偿单价。
二、重庆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标准?
重庆市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标准如下:
1. 征收补偿标准:重庆市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格进行计算,包括房屋本身的价格、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附属设施的价格等。具体补偿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进步水平、土地利用情况、房屋结构等影响进行合理确定。
2. 补偿方式:重庆市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如果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并给予适当的上浮或者下浮。如果采取产权置换方式,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出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再根据置换比例计算出置换房屋的价格。
3. 补偿时刻:重庆市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如果征收补偿未能在规定时刻内完成,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延长补偿期限。
关键点在于,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应当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同时,如果无论兄弟们的宅基地房屋被征收,建议及时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房屋被征收后买卖合同
房屋被征收后买卖合同
房屋被征收是指政府在特定目的下,对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为。对于被征收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买路线卖方支付货币,卖方将所有权交付给买方的合同。在房屋被征收后,买卖合同的生效与变更需要遵循若干规则与规定,以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的平衡。
一、房屋被征收后买卖合同的生效变更
1. 受征收通知的送达
当房屋所有人接到政府征收通知时,可以视为合同生效的起点。此时,根据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应立即履行各自的义务,准备好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2. 变更协议的签订
如果被征收房屋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因征收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及时协商并签订变更协议,明确新的合同条款。
3. 补偿金与房屋交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当房屋被征收时,买卖双方应当结合政府的补偿方案,协商确定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以及房屋的交付时刻和方式。
二、房屋被征收后买卖合同的争议解决
房屋被征收后,如果发生买卖合同争议,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争议解决技巧,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1. 协商解决
买卖双方争议可开头来说协商解决,通过友好沟通、妥协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消除矛盾,维护良好的合同关系。
2. 仲裁解决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买卖双方可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根据合同约定,可以选择行业仲裁机构或由政府指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以便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3. 诉讼解决
如果仲裁未能解决争议,买卖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三、房屋被征收后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房屋被征收后,买卖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需要特别关注下面内容事项:
1. 合同条款明确
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补偿金额、交付时刻和方式等具体事项,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引发的争议。
2. 补偿政策了解
买卖双方应了解政府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政策,并依据该政策进行谈判和协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3. 法律法规规定
买卖双方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
四、房屋被征收后买卖合同的风险防范
在房屋被征收后,买卖合同可能存在一些风险,双方需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防范,保护自身权益。
1. 合同审查
买卖双方应委托专业人士对买卖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避免陷入不利的合同陷阱。
2. 评估房屋价格
在被征收房屋的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房屋价格,避免因价格不合理而损失。
3. 合同备案
买卖双方应及时将买卖合同备案,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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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后的买卖合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条款明确、补偿合理。同时,在合同履行经过中,若发生争议,应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进行处理,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正定新区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宣传
正定新区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宣传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各地新区开发建设日益活跃,其中正定新区作为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主要进步区域其中一个,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非常被认可。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的试点区域,正定新区在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面有着自身的特点和政策规定。
开门见山说,正定新区对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职业特别重视。针对居民关心的征收政策、补偿标准等难题,相关部门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包括政策解读会、宣传册发放、媒体报道等,以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和透明公开。
接下来要讲,针对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经过中可能存在的纠纷和矛盾,正定新区建立了有效的调解机制和投诉渠道,居民可通过投诉热线、在线平台等方式提出难题和建议,相关部门将及时回复和处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在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面,正定新区依法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补偿标准,确保居民在搬迁、补偿经过中得到公平对待。同时,相关部门也注重与居民沟通和协商,在征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经过中听取居民意见,形成多方共识。
往实在了说,正定新区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宣传职业得到了有效推进,居民对政策的领会和接受度明显进步。随着新区建设的不断推进,相关政策和措施也将不断完善,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进步空间。
希望通过这些宣传活动,居民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相关政策,保障自身权益,促进正定新区的良性进步。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宣传职业,加大政策解读力度,让更多的居民受益于新区建设,共同分享进步成果。
五、房屋确权后征收有何好处?
确权后,将来算拆迁补偿时有了明确的依据如果有一天,农民自家所在的村子、房屋要被拆迁,计算拆迁补偿款时就有了明确的依据,不会由于界限划分不清而少算了面积。
避免发生各种各样的纠葛,确权将是你最有力的证明。
在城镇化的经过中,周边不少的人群从中取得很多的收益,在将来的征收补偿中将根据土地证书来进行补偿的,没有证书将可能领取不到征地补偿。
六、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征收补偿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征收补偿是当前农村土地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民族的农村进步战略。随着农村宅基地确权职业的深入开展,对于征收补偿政策的研究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背景
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指政府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房屋的农户确认其使用权,并颁发相应的产权证书的行为。这一举措的出台旨在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和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难题,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进步。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意义
农村宅基地确权有助于明晰土地权属关系,进步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益,增强农民的土地流转梦想,激发农村土地资源的潜力。同时,农村宅基地确权也是打破农村土地禁锢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征收补偿的重要性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之后,涉及到的征收补偿难题必须得到妥善解决。往往在土地资源整理、城市建设等经过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能会被政府征收,因此农民应当获得合理的征收补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征收补偿政策的改革与完善
针对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征收补偿难题,政府应当加强政策研究和改革,建立健全的征收补偿标准和机制。必须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权,确保征收补偿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征收补偿的监督和评估
为了确保征收补偿政策的执行效果,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征收补偿职业的监督,及时发现难题并进行整改,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
小编归纳一下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征收补偿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难题,在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进步经过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征收补偿机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农村宅基地确权职业的顺利推进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成功实施。
七、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征收协议应该谁签字案例。?
谢邀,这方面的案例还是比较多,本身城镇居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当然也不享受集体待遇,而农村房屋除了房屋本身之外,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成员的福利,因此买卖农村房屋本身就是违法的。下面发两个最高法判例
(2020)最高法行赔申15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小凤,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锋,该区人民政府代区长。
再审申请人李小凤因诉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下面内容简称襄州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高质量人民法院(2020)鄂行赔终2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小凤申请再审称,涉案房屋系其合法房屋,一、二审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以合法建筑进行赔偿,属于对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本案系因房屋征收所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一、二审法院根据涉案《襄州区永安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下面内容简称《补偿安置方案》)及评估报告确定的补偿标准对其予以赔偿,混淆了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本案应以襄州区政府向其进行赔偿时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涉案房屋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事实,公平、合理的确定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襄州区政府应当对其室内物品的实际损失予以全面、充分赔偿。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襄州区政府对李小凤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其应当就违法行为给李小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涉案房屋是否应当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难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所查,涉案房屋项下土地为农村宅基地,李小凤购买该宅基地后虽向原襄阳县张湾土地管理所缴纳了购买宅基地款,但其并非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所建涉案房屋亦未经规划许可,故涉案房屋并不符合涉案《补偿安置方案》关于合法宅基地的要求,李小凤关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主张不成立。关于本案赔偿标准难题,本案虽系因房屋征收所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但一、二审法院根据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采用襄州区永安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承诺给予李小凤的补偿标准对其予以赔偿,保证了李小凤的拆迁补偿合法权益,遵循了赔偿不低于补偿的规则,并无不当之处。关于室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难题,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及双方举证情况,对李小凤要求赔偿室内物品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李小凤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小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小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雪明
书记员 王 莹
(2020)最高法行赔申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华,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大谋,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包洪文。
再审申请人李华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下面内容简称三亚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高质量人民法院(2019)琼行赔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华以其与羊某标等人合作修建的案涉“福生公寓”属于合法建筑,其享有物权,三亚市政府征收决定违法,应向其赔偿偿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提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民族机关和民族机关职业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民族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经原审查明,李华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海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其与羊某标等人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民族机关和民族机关职业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无权取得民族赔偿。一、二审判决驳回李华的赔偿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李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刘艾涛
审判员 田心则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韦唯
书记员 陈丹超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财产权益保护法律研究,拥有十六年的行政诉讼经验,被业内誉为拆迁律所中的“黄埔军校”,全国免费咨询电话:010-60643808
八、核实房屋征收范围是谁的责任?
核实房屋征收范围是房管所及动迁办的责任。
九、房屋拆迁后宅基地归谁
房屋拆迁后宅基地归谁
房屋拆迁是一项涉及公共利益和民众利益的重大项目,而在房屋拆迁之后,宅基地的归属难题往往会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针对房屋拆迁后宅基地归属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都有明确规定,下面将就此难题展开详细阐述。
一、宅基地的性质和定义
宅基地,顾名思义,即建造住房的基地。根据我国《宅基地条例》,宅基地是指村庄和城市规划区内,用于农民建造自住住房的土地。宅基地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石,具有不可移动性和专属性。因此,宅基地的归属权对农民来说至关重要。
二、房屋拆迁后宅基地归属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房屋拆迁后宅基地的归属有下面内容几种情况:
1. 拆迁安置
在房屋拆迁经过中,政府或开发商通常会通过安置的方式为被拆迁户提供新房,并配套宅基地。这种情况下,拆迁户的宅基地归属于其新居所在地的村民组织或物业管理单位。
2. 补偿金购买
有些拆迁户在拆迁后选择通过拆迁补偿金自行购买宅基地的方式解决居住难题。这种情况下,宅基地的归属属于购买者个人所有,但需要遵守相关土地管理规定。
3. 村集体所有
根据《宅基地条例》,宅基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根据法定程序对宅基地实行流转。因此,在一些情况下,房屋拆迁后的宅基地归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代表或村委会管理。
三、宅基地归属的影响影响
宅基地的归属受多种影响影响,包括地区政策、土地管理制度、拆迁补偿政策等。影响宅基地归属的主要影响有:
1. 土地管理制度
不同地区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不同,对宅基地归属的规定也有所差异。一些地区注重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更倾向于将宅基地归还给农民集体所有,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 拆迁补偿政策
拆迁补偿政策直接影响着宅基地的归属。政府在进行拆迁时,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包括安置政策、补偿金发放等,进而影响着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
3. 村民梦想
在一些地方,村民对宅基地的利用有着自主选择的权利。一些村民可能选择将宅基地出租或流转给他人,也有些村民选择将宅基地留给子女继承。村民的梦想也是影响宅基地归属的重要影响。
四、宅基地归属的法律保障
为了保障宅基地的归属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宅基地归属难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宅基地条例》
《宅基地条例》是我国关于宅基地管理的基本法规,对宅基地的使用、管理和流转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宅基地的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也包含对宅基地的管理规定,保障了宅基地的归属权,规范了宅基地的流转和使用行为。
3. 相关政策文件
除了法律法规外,相关部门还会发布一些具体的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宅基地的归属难题。这些政策文件通常会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和政策需要做出相应规定,保障宅基地归属权的合法性。
五、拓展资料
宅基地作为农民生产生活的根基,其归属难题关乎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房屋拆迁后,合理明确宅基地的归属是保障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政府部门、村委会和农民个人都应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宅基地的归属难题能够合理有序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十、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卖了,遇征收还能获得补偿吗?
一、农村宅基地住房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现实情况
基于生活或者职业的需要,有一部分农村居民搬到了城镇生活,村里的宅基地住房就不再居住了。于是他们将村里的住房卖掉了。
虽然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村民只能将自己的农村住房卖给本集体的无房村民,且要符合相关的宅基地审批手续。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农村居民是不得将住宅向城市居民出售的。
然而现实生活往往复杂很多,一部分村民将自己的住宅卖给了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或者城镇居民,这种情况是没有办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
因此,这样的房屋在涉及征收时,就会发现并不符合“房地一体”的规则,还需要确定补偿的主体和补偿利益怎样分配。
二、利用房屋买卖合同来争取被征收人的身份
宅基地使用权人如果发现自己卖掉了的房子涉及征收,想要争取补偿利益,可以先争取自己的被征收人身份。
在房地分离的情况下,一般可能涉及的补偿利益人就是卖方即宅基地使用权人和买方即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然而农村住宅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转让,否则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因此,在买卖双方就买卖合同的效力提起民事诉讼时,法院往往会判决确认合同无效。
正如上述案例,法院还会根据房屋实际的居住情况来维持现有的法律关系,房屋归实际居住人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卖方,从而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被征收人身份。
三、通过起诉补偿安置协议来争取补偿利益
如果现居住人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协议内容不同意,那么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可以以买卖合同无效且自己仍是合法的权利人为依据起诉撤销补偿安置协议的。
由于此时被征收人就不仅是房屋所有人了,还应该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因此,主张仅由现居住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应被撤销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四、关于补偿的确定
关于因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导致的房地分离情形下的征收补偿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来加以规定。
然而根据过往司法裁判中的见解,一般情况下,如果房屋是由现在的居住人来建造、修缮或维持的,那么房屋所获得的补偿利益应由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获得,而土地的补偿利益是基于宅基地使用权所得的,因此土地的补偿利益应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获得。就补偿总额而言,大致遵循7:3的分配比例,即现居住人获得补偿的7成,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则可分得3成。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个案中如果法院认为出卖房屋的一方存在过错,且房屋已完全由现居住者重新翻建,那么这一分配比例也存在变动的可能性。遇到具体的案件,大家还是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争取法律能够支持的补偿利益。
当然,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最好不要轻易出售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租一租盘活利用一下也一个不错的选择。
